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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动态 | 凝聚财富与责任——慈善信托发展史
来源: | 作者:爱建特种基金会 | 发布时间: 2022-06-29 | 9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当你拥有1亿美元的时候,就会明白金钱不过是一串字符。”

——比尔·盖茨




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共同富裕”和“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中心思想与“慈善事业”紧密相关。


资本与慈善像是一对双生子,相互依存、相互成就。持有一定财富的社会主体自愿参与慈善行为,从本质上体现出了社会追求道德层面的精神文明。


慈善信托是一种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将社会公众列为受益群体的信托计划。慈善基金会对于资产管理有迫切需求,信托公司发展慈善信托业务也需要慈善活动策划。但由于基金会对于金融投资方面不够专业,公益慈善活动也并非信托公司的专长。在此情况下,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参与方和践行者,基金会与信托公司协同配合,在社会价值上可以为打赢扶贫攻坚战贡献力量,满足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需求。两者联动发展,更有助于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推进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迈入新台阶。


慈善信托的历史起源


慈善信托的诞生与英国的罗马教皇体制革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12世纪末,英国国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命令禁止人民将土地直接赠与教会,于是教徒在临终前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非教会人员——也就是受托人,由他们对财产进行管理,再将受益资金捐赠给教会去救济贫穷、教育儿童、照顾病患等。16世纪,第一个慈善信托在英国诞生。众所周知,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事实上正是慈善信托的实施,为“信托”这一理念奠定了雏形。17世纪初,英国颁布了《慈善法》,明确了慈善公益范围、构建募集体系及监管机制。19世纪中叶,国会正式颁布《慈善信托法》,将慈善事业的运作程序彻底公开透明,为慈善信托事业的规划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在英国殖民时期,《慈善用益法》流传到了美国,但是慈善信托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9世纪初期,慈善信托在美国遭到了反慈善组织的质疑,并且当时社会仍旧缺乏相关法律制度体系,难以确保慈善信托的真正目的。但是随着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社会矛盾也逐渐显现,民众开始关注与公益慈善相关的社会问题。1954年至2006年间,美国先后颁布了《慈善目的受托人监督法》、《机构基金统一管理法》、《统一审慎机构基金管理法》等重要法案,加快了美国慈善信托的发展历程,对公益事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信托制度由美国传到了日本。1922年,日本颁布的《信托法》中初次出现了慈善信托的定义。但直到20世纪末,日本的慈善才开始迈入迅速发展的行列中,社会普遍对公益事业的认可度增加,政府也在不断地完善慈善信托的法律法规,2006年出台的《公益信托法》更是为日本的慈善发展奠定了扎实的法律基础。


自2001年开始,我国的慈善信托事业经过15年的发展,在2016年颁布《慈善法》,短短4个月内,就有19家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备案22单慈善信托。据“慈善中国”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021年8月31日,全国共备案公示慈善信托633单,备案的信托财产规模34.87亿元,备案区域覆盖全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60家信托公司和28家慈善信托担任了慈善信托受托人。其中浙江省、甘肃省、广东省的五年合计备案规模位列前三。慈善事业在英美日三个国家,法律、税收等制度都几乎历经百年才得以完善,相信参照国际经验、国内实践、以及历史镜鉴等多个维度,在不久的未来会构建出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公益模式。



国内外案例分享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总量一直走在世界前端,这为“共同富裕”夯实了经济基础,即使目前慈善信托处于市场发展的早期,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供求的服务市场,与财富人群的迅速发展并不匹配,但是纵览海内外的相关案例,对我国未来的慈善信托发展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洛克菲勒基金会 

洛克菲勒基金会成立于1913年,由洛克菲勒家族成员与外部代表组成。该家族基金会有三个独特之处:一是基金会机制完善,既有决策层面的董事会,又有执行层面的经理部,同时还有一系列专家组成的多个委员会;二是基金会的资金流动、项目的实施都有着相当严格的审查程序;三是与政府长期建立良好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支持。基金会的董事会负责指定资助领域、设立原则方针、安排人事调整等重大的全格局决策,经理部负责落地具体的资助项目、协调各部门工作等日常运转活动。洛克菲勒基金会的资助领域主要在医疗、教育、文化和科技等方面,项目运作的流程大致为:慈善项目的尽职调查、委员会报审、专家学者进一步评估、委员会出具意向性报告、董事会审查、董事会决议、项目期间的监察管理、公益结果评估。洛克菲勒基金会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美国家族慈善发展的缩影,更是美国家族慈善事业与现代管理模式相融合的解除典范。


 宜家家族基金会 

1982年,宜家创始人英格瓦·坎普拉德在设立英格卡基金会,宜家家族基金会作为英格卡基金会的慈善部门,控制着宜家家具高达370亿美金的资产总值。由于该基金会具有非盈利性质,宜家缴纳的税率不再是家具行业通用的18%,而是3.5%,每年可为宜家减轻近十亿的税务负担。此外,宜家的股权由基金会持有,企业股权不会分配到家族成员的个人名下,成员仅可作为受益人享受基金会给予的股权分红,这意味着基金会的董事将牢牢掌握住宜家的企业控制权,家族成员难以变卖股权。根据宜家基金会的官方资料显示,宜家基金会目前与31个国际性非盈利组织进行合作,英格瓦·坎普拉德打造的家族基金会,从真正意义上实现了家族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世代传承。

 袁隆平慈善信托 

2022年5月20日,袁隆平慈善信托在长沙正式成立,委托人是袁隆平院士的夫人邓则,受托人为财信信托,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托管行及财务顾问。该慈善信托初始成立规模为500万元人民币,支持社会资金追加,采取“慈善信托+基金会”的运作模式。根据慈善中国网站信息,袁隆平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为现代农业科技及生产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体,慈善基金用于参与农业发展项目、服务于农业领域的科研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农业发展领域优秀科技人才的国内外进修、资助优秀中青年农业科技工作者主持的农业科研项目、设立农业高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每年通过基金会向“袁隆平慈善信托”捐赠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构建“财信公益基金+慈善信托”的公益基金募集渠道,该慈善信托以“金融+公益+科技”的模式,是湖南科技与公益结合的全新起点,推助了科技创新与公益慈善结合落地,将袁隆平院士对农业的奉献精神永续传承。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会 

2018年6月,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在杭州市民政局备案成立,委托人为万向三农集团创始人之一的鲁伟鼎,受托人为万向信托。在国内家族慈善基金的设计机制基础上,万向信托参考了上世纪美国家族慈善潮时期的家族基金模式,通过“规则+决策机构+慈善信托”的方式,实现了我国“家族慈善基金”业务模式。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会的初始财产为万向三农集团的所有股权,短短两年时间,慈善信托的资产规模增长了29.08%。用基金做公益慈善,用企业经营维持公益运作,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会的资产价值稳定增长,也是为中国股权慈善信托开启新篇章,企业经营、产业扶持、公益慈善这三块循环联动,激励着企业家们用更灵活、可持续的方式做慈善。


我国主流业务模式

 单一受托人模式 

信托公司在慈善信托财产保值增值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可充分利用其资产管理能力将闲置的慈善财产加以管理,优化资产配置策略,提高信托财产保值增值能力。该模式劣势也很显然,主要是税收问题。针对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情形,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配套的民政、税务部门的实施细则,信托公司无法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委托人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了解决税收优惠的问题,在探索实践中,这个模式下产生一种形式:捐赠者先把信托财产捐给慈善组织,再跟慈善组织作为联合委托人或者慈善组织直接作为委托人。例如“苏信·抗击新冠病毒慈善信托(善举9号)”和“百瑞仁爱·金庚慈善信托”。

 共同受托人模式 

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信托公司来进行专业的投资管理,由慈善组织来负责资金的运用和项目的执行,双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自所长。其中,慈善组织优势表现在其对慈善项目的管理能力:能够使得慈善目的落实更充分、项目来源广泛;此外,在税收优惠方面也具有极大的便利性。而信托公司的优势则表现在其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能力:信托公司具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经验,同时在金融审慎监管环境下的能够严格履行受托人义务,更好地按照受托人的意志服务。

 双层架构模式 

为了同时满足三次分配政策中委托人的不同需求,信托公司引入了“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的双层架构概念。在该模式下,企业家可先设立家族信托,再将慈善信托设为家族信托的子信托——作为受益人之一,慈善信托的资金来源为家族信托项目下的可分配收益。委托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每年将一定金额的财产分配给慈善子信托用于公益目的,也可以由家庭核心成员担任决策委员,来决定每年分配给慈善信托的及金额。该家族信托模式同时兼顾了家庭成员的利益保障,又能达到慈善公益、回馈社会的目的。


慈善组织可以作为信托家办挖掘的渠道进行多层面的合作,包括委托人层面、受托人层面及项目执行人层面,不仅可以更好的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还可以为慈善资金保值增值。按照《慈善信托法》,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要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这样会限制慈善信托的规模,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这样的母子信托架构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


我国慈善信托的市场现状

 中国慈善信托发展进入平台期 

《2021年度慈善信托研究报告》显示,在2020至2021年间,慈善信托发展呈现出了三大鲜明特征,一是委托人结构出现调整,从以企业为主逐步转向以慈善机构为主,自然人的委托数量也保持较快增长;二是受托人队伍持续扩大,4家信托公司和2家慈善组织为首次担任受托人;三是单个慈善信托的财产规模普遍较小,超过四分之三的慈善信托规模不足100万元;四是慈善信托期限分布较为平均,无固定期限慈善信托占比明显提升;五是教育和扶贫仍是慈善信托最主要的慈善领域,乡村振兴慈善信托开始涌现。


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慈善信托行业出现了规模较小、增长乏力、可持续性不强等发展瓶颈。以2020年为例,全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规模3.9亿元,较2019年新增规模下降明显,并且新增的慈善信托大部分单笔规模都在百万元以下,发展规模和增长趋势不及预期。其中企业作为单一委托人的共有98单,总规模约1.6亿元,以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的慈善信托共93单,总规模约1.3亿元。


家族慈善基金会与家族信托一样,在国外的使用程度已经非常成熟,如今在国内也引起了许多高净值人群的关注。但是《慈善白皮书》的数据显示,自2015年以来,在实际参与慈善活动的中国家族中,仅有14.63%的家族成立了家族基金会,一方面体现出中国家族财富积累的历史仍旧短暂,另一方面也与当下的慈善环境、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息息相关。家族基金会的构建在我国仍然具有较大的探索与发展空间。


 我国慈善信托目前面临的困境 

慈善信托被界定为一种慈善行为,监管制度、慈善组织登记、日常管理体系相对独立,所以在现行税法下,与非盈利组织免税、公益性捐款的税前扣除优惠也不适用于慈善信托。即使《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明确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权享受税收优惠,但具体办法仍存在空白,这一点佐证了前文提到的慈善信托增长趋势不及预期这一现象。


除此之外,对于家族信托+慈善信托这一双层架构模式来说,《信托法》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对于非资金类家族信托而言,信托财产登记、税收制度缺失是发展家族信托的主要掣肘。由于境内家族信托尚在起步阶段,缺乏配套的税收制度,还需要通过交易过户方式,造成过桥资金量大、产生高额交易税,阻碍了家族信托真正发挥出“顶层设计”的税收递延这一优势。


慈善信托的未来发展趋势

 修订版慈善法有望出台 

修订慈善法有望于2022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在完善公共政策的顶层设计上,拟将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等各类相关税收政策、社会组织的管理、慈善信托行业的监管等配套措施纳入议程,同时也将回应近年来互联网慈善、应急慈善、社区慈善等领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本次慈善法的修订,将使得公益慈善的法律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慈善规模或将迈上新台阶 

《2021胡润百富榜》中,中国上榜的企业家总财富超过34万亿元,比去年增长了24%。在2022年,生产力高度发展,福利制度逐步完善,高净值人群的社会责任感或将在高质量发展阶段爆发,公益慈善行业有更多的机会为财富人群提供家族传承、价值认知的思想启蒙,充分发挥出企业基金会与家族基金会的各自优势,产生更大的社会影响力。


 社区慈善将是慈善领域下一个热点 

“十四五”规划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慈善事业需要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基层志愿服务制度,大力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和互动交流活动,更好满足群众需求。社会服务需求是慈善发展动力,社区治理、养老服务、特殊群体关怀等生活服务需求将全面升级。我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潜力巨大,未来将在解决社会问题、提高社会凝聚力等方面会发展出一条创新道路。


本文由爱建信托承玺家族办公室供稿